Aso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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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住宿條款

飯店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飯店和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依照本條約之規定事項,至於本條約無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定的習慣。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按照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該特約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飯店聲明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 款之住宿日期, 聲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以其聲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住宿契約之成立)
第3條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證明本飯店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2.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之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以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3. 申請費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後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之規定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殘額,於按照第12條之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 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之規定於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去其効力。但僅限於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本飯店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儘盡有前條第2項之規,本飯店有時接受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2. 承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當作不接受前項之特約處理。

(宿泊契約及び宴会利用契約の締結の拒否)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及利用宴會的契約)
(1) 住宿、宴會之申請不依照本條約時。
(2) 客滿、滿座而沒有空房間時。
(3) 欲住宿及利用宴會者,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時。
(4)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1) 《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下稱「暴力團」。)、該條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3)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5) 欲住宿者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6) 欲住宿者顯然帶有傳染病時。
(7)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利用設施時。
(9) 符合熊本縣旅館業法條例第5條各號之規定時。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住宿旅客向本飯店聲請,得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飯店依該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要求該支付的情況下,住宿旅客在該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除外。),依照附表2掲示之內容,收取違約金。但如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之特約,則僅限於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旅館針對住宿旅客於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旅客。
3. 住宿旅客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8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該時間3小時的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有時會視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本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7條
本飯店在住宿及宴會利用者符合以下事由時,有時會解除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
(1) 住宿旅客及宴會利用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確認做了該行為時。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1)至3)的情況時。
1)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3)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3) 住宿旅客做出了給其他住宿旅客帶來麻煩的言行時。
(4) 住宿旅客明顯傳染病時。。
(5)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要求本飯店負擔超出住宿的合理範圍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7) 符合熊本縣旅館業法條例第5條各號 之規定時。
(8) 在寢室的睡上抽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不遵從其他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範火災上必須之事項。)時。
2. 本飯店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及宴會利用者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之登記)
第8條
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在本飯店的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如為外國人,則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飯店的客房之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天早上10點止。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得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有時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以下情況收取追加費用。
(1) 超過3小時以內,相當於房間費用的30%(房間費用的3分之1)
(2) 超過6小時以內,相當於房間費用的50%(房間費用的2分之1)
(3) 超過6小時以上,相當於房間費用的 100%(房間費用的全額)
3. 前項之相當於房間費用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用的70%。

(使用規則之遵守)
第10條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内,需遵照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櫃檯手冊、各處的掲示、客房内的服務目錄中介紹。
(1) 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
a. 門限_____晚上12點0分
b. 櫃檯服務_____晚上11點0分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a. 早餐_____早上7點至9點
b. 午餐_____上午11點30分至下午1點30分
c. 晚餐_____晚上6點至9點
d. 其他餐飲等
(3) 附帶服務設施時間:
a. 溫泉利用_____早上5點30分至晚上11點(包含清掃時間)
2. 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2. 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同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在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飯店請求付款時,在櫃檯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用等。
3. 本飯店提供住宿旅客客房,且能夠使用之後,即使住宿旅客無端不住宿,仍要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賠償其損害。但因非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2. 本飯店在消防機關的指導下經常進行消防設備的檢查和消防訓練,但為了因應意外的火災等,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第14條
本飯店無法按照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飯店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其補償料充當損害賠償額。但關於無法客房,沒有該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不支付補償金。

(寄託物等的處置)
第15條
住宿旅客寄放放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飯店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但住宿旅客不為之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15萬日圓。
2.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内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格,除了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5萬日圓。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抵達本飯店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其抵達之前同意,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住房手續時交付。
2. 住宿旅客在退房之後,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放在本飯店忘了帶走的情況下,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待持有者的連絡,並且尋問其指示。但沒有持有者的指示時,有關貴重物品包含發現日在內保管七天,然後交給最近的警察署。關於其他物品,按照遺失物品法的規定,3個月後進行處理。但飲食物品、雜志等當天就會進行處理。
3. 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本飯店的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為前項的情況下,以該條第2項之規定為準。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如何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只出租車位,不負車輛之管理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負責其賠償。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對本飯店賠償其損害。


表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

最終修改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