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住宿條款※
※日文版住宿條款為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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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住宿條款
第 1 條 適用範圍
01.0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所締結的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的契約,均依本住宿條款之規定辦理。凡本住宿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一般已確立之慣例辦理。
01.02. 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約時,不論前項規定,該特約應優先適用。
第 2 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02.0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應向本飯店告知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第 1 所列基本住宿費計算)
(4)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02.02. 申請住宿契約者,如本飯店要求提交記載住宿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資料之住宿名簿,即使住宿契約已成立,亦應立即提交。
02.03.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超過第 1 項第 (2) 款所載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於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 3 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03.0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所述申請時成立。
03.02. 如本飯店於網路網站上刊載錯誤的住宿費用,或以電話告知錯誤的住宿費用,並依該住宿費用受理住宿契約之申請且予以承諾,而該費用與其前後日期之住宿費相比顯著低廉時,除非已標示或說明「限定」、「特別」、「優惠活動」等低價理由,否則本飯店得以民法上意思表示錯誤為由,取消該住宿契約。
03.03. 本飯店得於預定住宿日之前的任意日期,撥打住宿旅客所提供之聯絡電話,以確認預訂內容。
03.04. 依第 1 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本飯店得要求住宿旅客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由本飯店所定之申請金。其金額以住宿期間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如住宿期間超過 3 日,則以上限 3 日份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03.05. 申請金首先充抵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發生適用第 5 條及第 17 條規定之情形,則依序充抵取消費及賠償金。若仍有餘額,將於依第 11 條支付費用時退還。
03.06. 如未於本飯店依第 4 項指定之日期前支付申請金,住宿契約將失其效力。但此限於本飯店在指定申請金付款期限時,已告知住宿旅客該事項之情形。
03.07. 本飯店得於住宿旅客辦理入住時請求支付住宿費用。如為連續住宿,本飯店亦得於任意時點,就已住宿部分要求結算。
第 4 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
04.0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
(1) 住宿或宴會之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時。
(2) 因客房或席位已滿,無可提供之客房或座位時。
(3) 認為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可能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4) 認為欲住宿者曾提出無合理理由之抱怨或要求等,可能擾亂本飯店內之安寧秩序時。
(5) 認為欲住宿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
(a) 依《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之暴力團、同條第 6 款規定之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其董事或負責人中有屬於暴力團員者之法人
(6) 欲住宿者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7) 明確認定欲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8)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致使設施無法使用時。
(10) 申請住宿者隱瞞自身商業目的而提出申請時。
(11) 本飯店因政府機關之命令、指示、勸告等,判斷在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得不停止營業時。
(12) 對於發燒、咳嗽等住宿旅客,本飯店因人力或設備不足,無法採取依政府機關命令、指示、勸告等在法律上或實際上所要求之感染預防措施時。
(13) 符合熊本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
第 5 條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05.01. 住宿旅客得隨時支付附表第 2 所載之取消費予本飯店,以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
05.02. 如住宿旅客未事先聯絡,且於住宿當日晚間 8 時仍未抵達;若事先已明示預計抵達時間,則於該時間經過 3 小時後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得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並予以處理。此時,本飯店將收取附表第 2 所載之取消費。
第 6 條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06.01. 若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
(1) 認為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可能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或認定其已有該等行為時。
(2) 認為住宿旅客提出無合理理由之抱怨或要求等,已擾亂本飯店內之安寧秩序時。
(3) 認為住宿旅客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
(a)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其董事或負責人中有屬於暴力團員者之法人
(4) 住宿旅客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5) 明確認定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6)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設施無法使用時。
(8) 符合熊本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
(9) 在寢室內吸菸、惡作劇破壞消防設備,或不遵守本飯店所訂使用規則中之禁止事項時。
(10) 住宿契約成立後,發現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之情形時。
(11) 申請住宿者未立即回應本飯店依第 2 條第 2 項所提出之要求時。
(12) 本飯店因政府機關之命令、指示、勸告等,判斷在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得不停止營業時。
(13) 對於發燒、咳嗽等住宿旅客,本飯店因人力或設備不足,無法採取依政府機關命令、指示、勸告等在法律上或實際上所要求之感染預防措施時。
06.0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時,對於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尚未接受之服務等費用,將不予收取。但若係因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之行為符合解除事由而解除契約時,對於尚未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本飯店亦得作為違約金予以請求。
第 7 條 住宿登記
07.01. 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外國旅客之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日本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07.02. 住宿旅客如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式支付第 11 條所列費用,本飯店得於前項登記時,要求事先出示相關憑證。
第 8 條 客房使用時間
08.01.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自下午 3 時至翌日上午 10 時止。但如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08.02. 不論前項規定,本飯店得同意於上述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下列附加費用:
(1) 超過規定時間未滿 3 小時:相當於房費之 30%(房費之三分之一)
(2) 超過規定時間未滿 6 小時:相當於房費之 50%(房費之二分之一)
(3) 超過規定時間 6 小時以上:相當於房費之 100%(房費全額)
08.03. 前項所稱相當於房費之金額,為基本住宿費之 70%。
第 9 條 遵守使用規則
09.01.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訂定之使用規則。
第 10 條 營業時間
10.0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館內備置之手冊、各處公告,以及客房內之服務指南等方式告知。
(1) 櫃檯、收銀等服務時間:
(a) 門禁時間:23:00
(b) 櫃檯服務:23:00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a) 早餐:07:00–09:00
(b) 午餐:11:30–13:30
(c) 晚餐:18:00–21:00
(d) 其他餐飲服務等
(3) 附屬服務設施時間:
(a) 溫泉使用時間:05:30–23:00(含清潔時間)
上述時間如因必要且不得已之情形而臨時變更時,本飯店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 11 條 費用之支付
11.0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依附表第 1 所列內容辦理。
11.02. 前項所述住宿費用等,應於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飯店提出請求時,在櫃檯以現金,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式支付。
11.03.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使其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基於自身意願未入住,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 12 條 本飯店之責任
12.0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使住宿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但如該損害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則不在此限。
12.02. 本飯店依消防機關之指導,實施消防設備檢查及消防演練。為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情形,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 13 條
13.01. 本飯店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約定之客房時,應徵得住宿旅客同意,盡可能安排條件相同之其他住宿設施。
13.02. 不論前項規定,如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應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取消費之補償金,該補償金將充抵損害賠償額。但如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則本飯店不支付補償金。
第 14 條 寄託物等之處理
14.01. 本飯店不受理現金、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之保管。惟未含現金、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之宅配包裹、行李箱等一般行李,本飯店得依所定方式受理保管。
14.02. 住宿旅客利用館內貴重物品置物櫃或其他方式自行管理保管之所有物,如發生滅失、遭竊、毀損等情形,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不負責任。
第 15 條 住宿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15.01. 住宿旅客之行李如於住宿日前送達本飯店,僅限於本飯店在其送達前已表示同意時,本飯店將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15.02. 住宿旅客退房後,如發現其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原則上本飯店將等待所有人聯絡並請其指示。若所有人未提出指示,貴重物品將於發現日(含當日)起 7 日內送交最近之警察署;其他物品則依遺失物法規定,於 3 個月後處分。但飲食品、雜誌等物品將於當日處分。
15.03. 關於前 2 項所述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責任,第 1 項之情形準用前條第 1 項之規定;前項之情形準用同條第 2 項之規定。
第 16 條 停車責任
16.01.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將車輛鑰匙寄託於本飯店,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負擔車輛管理責任。但如本飯店於停車場管理上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 17 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
17.01.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受有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17.02. 為使住宿旅客能順利接受住宿契約所定之住宿服務,如住宿旅客認為所提供之住宿服務與住宿契約內容不符,應於本飯店內立即告知本飯店。
第 18 條 管轄法院與準據法
18.0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就住宿契約所生之爭議,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地方裁判所或簡易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第 1 住宿費用等之計算方法(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相關)
附表第 2 取消費(與第 5 條第 1 項相關)
附則
第 1 條 本飯店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採用與國土交通省公告之示範住宿條款相同之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第 2 條 本飯店於 2022 年 11 月 1 日部分修訂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第 3 條 本飯店於 2024 年 1 月 15 日部分修訂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第 4 條 本飯店於 2026 年 5 月 15 日部分修訂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2026 年 5 月 15 日修訂
01.0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所締結的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的契約,均依本住宿條款之規定辦理。凡本住宿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一般已確立之慣例辦理。
01.02. 本飯店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約時,不論前項規定,該特約應優先適用。
第 2 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02.0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應向本飯店告知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第 1 所列基本住宿費計算)
(4)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02.02. 申請住宿契約者,如本飯店要求提交記載住宿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資料之住宿名簿,即使住宿契約已成立,亦應立即提交。
02.03.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超過第 1 項第 (2) 款所載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於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 3 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03.01. 住宿契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所述申請時成立。
03.02. 如本飯店於網路網站上刊載錯誤的住宿費用,或以電話告知錯誤的住宿費用,並依該住宿費用受理住宿契約之申請且予以承諾,而該費用與其前後日期之住宿費相比顯著低廉時,除非已標示或說明「限定」、「特別」、「優惠活動」等低價理由,否則本飯店得以民法上意思表示錯誤為由,取消該住宿契約。
03.03. 本飯店得於預定住宿日之前的任意日期,撥打住宿旅客所提供之聯絡電話,以確認預訂內容。
03.04. 依第 1 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本飯店得要求住宿旅客於本飯店指定之日期前,支付由本飯店所定之申請金。其金額以住宿期間之基本住宿費為上限;如住宿期間超過 3 日,則以上限 3 日份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03.05. 申請金首先充抵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如發生適用第 5 條及第 17 條規定之情形,則依序充抵取消費及賠償金。若仍有餘額,將於依第 11 條支付費用時退還。
03.06. 如未於本飯店依第 4 項指定之日期前支付申請金,住宿契約將失其效力。但此限於本飯店在指定申請金付款期限時,已告知住宿旅客該事項之情形。
03.07. 本飯店得於住宿旅客辦理入住時請求支付住宿費用。如為連續住宿,本飯店亦得於任意時點,就已住宿部分要求結算。
第 4 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
04.01. 本飯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
(1) 住宿或宴會之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時。
(2) 因客房或席位已滿,無可提供之客房或座位時。
(3) 認為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可能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4) 認為欲住宿者曾提出無合理理由之抱怨或要求等,可能擾亂本飯店內之安寧秩序時。
(5) 認為欲住宿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
(a) 依《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款規定之暴力團、同條第 6 款規定之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其董事或負責人中有屬於暴力團員者之法人
(6) 欲住宿者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7) 明確認定欲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8)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致使設施無法使用時。
(10) 申請住宿者隱瞞自身商業目的而提出申請時。
(11) 本飯店因政府機關之命令、指示、勸告等,判斷在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得不停止營業時。
(12) 對於發燒、咳嗽等住宿旅客,本飯店因人力或設備不足,無法採取依政府機關命令、指示、勸告等在法律上或實際上所要求之感染預防措施時。
(13) 符合熊本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
第 5 條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05.01. 住宿旅客得隨時支付附表第 2 所載之取消費予本飯店,以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
05.02. 如住宿旅客未事先聯絡,且於住宿當日晚間 8 時仍未抵達;若事先已明示預計抵達時間,則於該時間經過 3 小時後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得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並予以處理。此時,本飯店將收取附表第 2 所載之取消費。
第 6 條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06.01. 若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
(1) 認為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可能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或認定其已有該等行為時。
(2) 認為住宿旅客提出無合理理由之抱怨或要求等,已擾亂本飯店內之安寧秩序時。
(3) 認為住宿旅客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
(a)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其董事或負責人中有屬於暴力團員者之法人
(4) 住宿旅客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5) 明確認定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6)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設施無法使用時。
(8) 符合熊本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時。
(9) 在寢室內吸菸、惡作劇破壞消防設備,或不遵守本飯店所訂使用規則中之禁止事項時。
(10) 住宿契約成立後,發現符合第 4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之情形時。
(11) 申請住宿者未立即回應本飯店依第 2 條第 2 項所提出之要求時。
(12) 本飯店因政府機關之命令、指示、勸告等,判斷在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得不停止營業時。
(13) 對於發燒、咳嗽等住宿旅客,本飯店因人力或設備不足,無法採取依政府機關命令、指示、勸告等在法律上或實際上所要求之感染預防措施時。
06.0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及宴會利用契約時,對於住宿旅客或宴會利用者尚未接受之服務等費用,將不予收取。但若係因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之行為符合解除事由而解除契約時,對於尚未提供之住宿服務等費用,本飯店亦得作為違約金予以請求。
第 7 條 住宿登記
07.01. 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檯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外國旅客之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日本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計出發時間
(4) 本飯店認為必要之其他事項
07.02. 住宿旅客如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式支付第 11 條所列費用,本飯店得於前項登記時,要求事先出示相關憑證。
第 8 條 客房使用時間
08.01.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自下午 3 時至翌日上午 10 時止。但如為連續住宿,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08.02. 不論前項規定,本飯店得同意於上述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下列附加費用:
(1) 超過規定時間未滿 3 小時:相當於房費之 30%(房費之三分之一)
(2) 超過規定時間未滿 6 小時:相當於房費之 50%(房費之二分之一)
(3) 超過規定時間 6 小時以上:相當於房費之 100%(房費全額)
08.03. 前項所稱相當於房費之金額,為基本住宿費之 70%。
第 9 條 遵守使用規則
09.01.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所訂定之使用規則。
第 10 條 營業時間
10.0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館內備置之手冊、各處公告,以及客房內之服務指南等方式告知。
(1) 櫃檯、收銀等服務時間:
(a) 門禁時間:23:00
(b) 櫃檯服務:23:00
(2) 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a) 早餐:07:00–09:00
(b) 午餐:11:30–13:30
(c) 晚餐:18:00–21:00
(d) 其他餐飲服務等
(3) 附屬服務設施時間:
(a) 溫泉使用時間:05:30–23:00(含清潔時間)
上述時間如因必要且不得已之情形而臨時變更時,本飯店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 11 條 費用之支付
11.0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依附表第 1 所列內容辦理。
11.02. 前項所述住宿費用等,應於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飯店提出請求時,在櫃檯以現金,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之方式支付。
11.03.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使其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基於自身意願未入住,本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 12 條 本飯店之責任
12.01.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使住宿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但如該損害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則不在此限。
12.02. 本飯店依消防機關之指導,實施消防設備檢查及消防演練。為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情形,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 13 條
13.01. 本飯店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約定之客房時,應徵得住宿旅客同意,盡可能安排條件相同之其他住宿設施。
13.02. 不論前項規定,如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應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取消費之補償金,該補償金將充抵損害賠償額。但如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則本飯店不支付補償金。
第 14 條 寄託物等之處理
14.01. 本飯店不受理現金、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之保管。惟未含現金、貴金屬及其他貴重物品之宅配包裹、行李箱等一般行李,本飯店得依所定方式受理保管。
14.02. 住宿旅客利用館內貴重物品置物櫃或其他方式自行管理保管之所有物,如發生滅失、遭竊、毀損等情形,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不負責任。
第 15 條 住宿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15.01. 住宿旅客之行李如於住宿日前送達本飯店,僅限於本飯店在其送達前已表示同意時,本飯店將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15.02. 住宿旅客退房後,如發現其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原則上本飯店將等待所有人聯絡並請其指示。若所有人未提出指示,貴重物品將於發現日(含當日)起 7 日內送交最近之警察署;其他物品則依遺失物法規定,於 3 個月後處分。但飲食品、雜誌等物品將於當日處分。
15.03. 關於前 2 項所述住宿旅客之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責任,第 1 項之情形準用前條第 1 項之規定;前項之情形準用同條第 2 項之規定。
第 16 條 停車責任
16.01.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將車輛鑰匙寄託於本飯店,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負擔車輛管理責任。但如本飯店於停車場管理上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 17 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
17.01.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受有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17.02. 為使住宿旅客能順利接受住宿契約所定之住宿服務,如住宿旅客認為所提供之住宿服務與住宿契約內容不符,應於本飯店內立即告知本飯店。
第 18 條 管轄法院與準據法
18.0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就住宿契約所生之爭議,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地方裁判所或簡易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第 1 住宿費用等之計算方法(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相關)
附表第 2 取消費(與第 5 條第 1 項相關)
附則
第 1 條 本飯店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採用與國土交通省公告之示範住宿條款相同之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第 2 條 本飯店於 2022 年 11 月 1 日部分修訂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第 3 條 本飯店於 2024 年 1 月 15 日部分修訂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第 4 條 本飯店於 2026 年 5 月 15 日部分修訂住宿條款,並於同日施行。
2026 年 5 月 15 日修訂
